安全管理制度-安全員培訓
總則
第一條 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,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,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,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、法規(guī)等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公司必須樹立“安全第一,預防為主”的安全生產方針,由總經理(法定代表人)總體負責,各級管理要堅持“管生產必須管安全”的原則,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,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。
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,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(guī)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,要給予嚴肅處理,觸及刑法的,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。
職責
第四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,由公司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,總經理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,其主要職責是: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,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,檢查和監(jiān)督生產安全,調查處理發(fā)生的事故等工作。
第五條 公司各單位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,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,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(guī)程,實施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檢查,貫徹執(zhí)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,確保生產安全。
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: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,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(兼)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。
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。
第八條 安全負責人協(xié)助各單位領導貫徹執(zhí)行勞動保護法規(guī)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,處理各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(jiān)督工作。
第九條 員工在生產、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(zhí)行安全技術操作規(guī)程,遵守各項規(guī)章制度。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、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。發(fā)現不安全情況時,要及時報告領導,并迅速予以排除。
第十條 各生產班組管理要經常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(guī)程。經常檢查設備、工具的安全。及時向上級報告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。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。
設備的維護和勞動場所的安全
第十一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,并正確進行使用并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,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,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。
第十二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,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,必須同時引進,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。
第十三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(guī)定。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,絕緣必須良好,并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;產生大量蒸氣、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,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;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,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;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,應采用安全電壓。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。
第十四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,保持清潔、整齊。有毒有害的作業(yè),必須有防護措施。
第十五條 生產用房、建筑物必須堅固、安全;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;為生產所設的坑、壕、池、走臺、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,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。
第十六條 有高溫、低溫、潮濕、雷電、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,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。